5 ESSENTIAL ELEMENTS FOR 破產MP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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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列》(《條例》)保障了計劃成員存放在其強積金賬戶內、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,有關權益不會因《破產條例》的規定而用作償還債務。換言之,破產計劃成員仍可保留其存放在強積金賬戶內、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,作日後退休生活之用。不過,若破產計劃成員在未解除破產前獲支付強積金,則破產案的受託人就可申索該筆款項,以償還該成員的債務。

如果還款遇到困難、又不想申請破產,債務人可選擇債務重組。根據破產條例,債務人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(自願安排)。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,在此後時間內,任何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,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。

破產保護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,旨在提供一個公平、透明和有效的機制,讓債務人和債權人能夠在困難的經濟情況下得到保護和救助。它有助於減輕個人和企業的債務負擔,提供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,並促進經濟復甦和創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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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,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,以向第三者證明。他需向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「不會就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」的確認信,並帶同該信到高等法院大樓提出申請,依循法律程序辦理。

破產年期一般為四年,破產令於四年後就會自動被解除,意味著破產人的生活及財務狀況將重新開始,先前欠下的所有卡數、私人貸款將一筆勾銷,不用再償還。

一般首次破產者的破產令是為期四年為期限。若欠債人是第二次或以上申請破產,其破產期限將為五年。破產人只要在破產期間遵守破產令及受託人(破產管理署署長)的合理要求,期限界滿便會自動獲解除破產。

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,例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。破產人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,求取進一步的資料。

森:「在現行法例下,破產人或許可以保留這類保單,但他不可以用自己的錢去交保費,最好的方法是將該保單的持有人,轉去你的配偶或子女,由他們替你交保費。」

認識商業破產保護 商業破產保護是指為處理商業實體(例如公司或合夥企業)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而設立的法律機制。這種保護機制的目的是提供一個結構化的過程,以允許企業在財務困境中得到保護並進行重組,以尋求債務清理、資產處理或重新開始的機會。

如破產人仍想繼續讓這些保單生效,保費必須由破產人以外的親人代供。而由於醫療保單的實報實銷賠償,會支付給保單持有人;為避免破產人收入或產業上的糾紛,這類保單最好還是轉換到代供款的親人持有。

強積金投資於基金,而基金單位的價格會隨市場變化,因此計劃成員的強積金資產值取決於當時的基金單位價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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